东方汉院国际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8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5栋C座409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为李海华。经营范围包括文艺创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教育咨询(不含中介);市场调查;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摄影服务;会议服务;销售电子产品、工艺品、珠宝首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舞蹈培训;音乐培训;企业策划;电脑动画设计;公共关系服务;围棋培训;绘画培训;技术开发;翻译服务;投资管理咨询;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服务;书法技术培训。(“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东方汉院国际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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