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了“双减”曝光台,在《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开始实施后,对教育培训违规将如何督导问责?
9月1日,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对此进行了回应。
针对培训机构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问题,田祖荫表示,“双减”工作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大决策工作,教育部一直将其作为重点在抓。《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第7条第2款明确,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是属于问责情形,也即属于问责的范畴。此外,没有按照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行为的,也是《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管辖的内容。如果培训机构存在这些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相应政策规定,也将被问责。
关于具体问什么责,《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9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违法情形依法给予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及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