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高校师生参观湖北省长阳土家族小学生文化展演活动。王世忠 供图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百年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经历了从精英化到大众化再到普及化的发展阶段,开创了由世界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挺进的伟大征途。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高等教育在波澜壮阔的一个世纪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跨越式发展。回望来时路,翘首新征程,立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梳理建党百年来民族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历程,深刻总结建党百年民族高等教育的伟大成就,凝练建党百年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经验,并且把党史与民族工作史、民族高等教育史的学习结合起来,用红色基因熔铸各族师生理想信念,以红色文化涵育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赓续共产党人的精神血脉,始终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根主线,不断提升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引领各族青年学生坚定不移地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奋力前行。
中国共产党领导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百年历程
中国共产党领导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肇始与基点。中国革命的圣地延安,既是党的民族工作的发祥地,同时也是中国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源头。在延安,不但产生了民族高等教育的理论与政策,而且开展了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实践。1941年成立的延安民族学院,是中国共产党旨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而创建的中国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民族高等院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延安民族学院培育了一大批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他们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回顾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历程,延安民族学院作为民族高等教育的肇始,伴随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为民族独立解放和国家繁荣富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伟大贡献,对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初步探索。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十分重视民族高等教育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任务,并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有效保障了民族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一是创办民族院校,培养民族干部。在革命战争年代,为培育各民族青年,造就各民族干部队伍,中国共产党探索创办了陕北公学、延安大学、延安民族学院等一批高校,积累了兴办民族高等教育的宝贵经验,也培养了一批堪称“革命的先锋队”的优秀人才。延安民族学院尽管存在时间短,但为后来办好民族学校积累了经验。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中央和地方先后成立民族院校,形成了中国民族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格局。二是重视民族自治区的教育事业发展。三是重视民族文化和语言。我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我国的语言文字也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民族语言文字是民族文化发展的结晶和传承的载体,历来受到高度重视。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民族高等教育工作的逐步完善。新中国的成立结束了中国人民被奴役被压迫的屈辱历史,迎来了中华民族站起来的伟大飞跃,开辟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历史新纪元。一是首次明确了新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百废待兴的局面,中国共产党将全面恢复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作为初心和使命而不断奋斗。1951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系统全面地阐述了推动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内容,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并采取适合各民族人民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重视并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二是实行民族高等教育特殊优惠政策。集中体现在招生、录取和经费三个方面: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报考年龄以及录取标准适当放宽。1956年,高等教育部明确规定给予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录取机会,在录取标准方面先是实行放宽录取标准的做法,后改为同等成绩优先录取。同年,《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强调了在经费上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照顾。三是扩大民族院校办学规模。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在兰州创办了“藏民问题研究班”,后扩大为“藏民学校”;1950年改称为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兰州分校第三部;后来政务院批准正式成立了西北民族学院。同年,政务院着手在北京创办了中央民族学院,并于1951年正式开始招生,同时在西北、西南和中南设立分院,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正规民族学院的形式,招收和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改革开放新时期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我国的民族高等教育工作有序展开,迎来了全新的发展契机。一是恢复和调整民族学院的任务和办学方针。1979年召开的全国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不仅对民族学院的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还适时调整了新时期民族学院的方针任务。同年11月,《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指出:“现在,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各民族学院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坚决执行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任务,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是加强民族教育立法进程。198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此,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步入法治化阶段。1992年,《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做好民族教育的立法工作。要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拟定《民族教育工作暂行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制定《民族教育法》,使我国的民族教育工作逐步走向依法治教的轨道。三是开展内地与边远地区高等院校对口支援。根据《关于内地与边远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支援协作会议纪要》,自1980年以来,内地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高等院校,通过举办民族班或委托培养等形式,累计招收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5814人,70余所高校与边远省区高校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系,派出教师3100多人,接受民族地区高等院校进修教师5300多人,为民族地区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少数民族高级专门人才。四是启动民族预科教育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200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做好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工作;加强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建设,深化预科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实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从2003年开始,选择若干所重点高等学校面向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的博士、硕士人才。对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院校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研究生招生规模等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